2020年1月6日上午,在市政府(2020)第二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30日,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从6个方面对新颁布的《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设定了垃圾分类的标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二是宣传与保障,主要是明确宣传引导的措施和源头减量的促进措施。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以点带面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点。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是分类投放,主要是明确分类投放原则、管理责任人以及管理责任人义务、物业管理义务、报告义务等。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厨余垃圾沥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用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第四是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是规范分类投放容器设置、加强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等。
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执行。居住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办公区域除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外,如提供集中供餐,按照《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可以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处置场所。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责任人预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生活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生活垃圾。
第五是监督考核,主要是明确考核制度、监管体系、奖励措施以及投诉管理和诚信惩戒等。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与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违法投放行为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信用档案,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对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对违反《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的附则还明确了非经营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使用范围、规定其他地区参照执行和办法执行时间。
(贾敏)